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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梧州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梧发[2007]10号 2007年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有效整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在整治地质灾害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或者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地质灾害整治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整治相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
  (二)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各职能组直接责任人;
  (四)负责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负责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督的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六)应当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地质灾害整治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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