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每天8时至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燃放品种的规定
在允许燃放区域、时间内,可以燃放下列级别(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产品分级与药量”的规定划分)的品种:
产品分级 产品分类
c、d级 喷花类
c级 组合烟花
c级 爆竹类(限卷炮、排炮)
c、d级 造型玩具类
c级 升空类
d级 线香类
除上表所列级别、品种的烟花爆竹外,严禁个人燃放其他级别品种的烟花爆竹。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有关单位确定本辖区限制燃放区内的燃放点,报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在燃放点,各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有关单位设立包含允许燃放的范围与时间、监管单位及职责、监管人员、举报电话等内容的标志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要设置适当的“禁止燃放”警示牌。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燃放点应远离下列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安全范围内;
3.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重大危险源安全区域内,各类仓库、停车场;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档案馆、图书馆;
6.山林、苗圃、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影剧院、宾馆、饭店、餐厅、商场、市场、体育馆、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商业步行街;
8.公园及大专院校教学区、工矿企业生产区;
9.市区内所有桥梁上及柳江河水面、柳江两岸河边及沿江路面、防洪堤。
(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执法、交通、供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劣质产品、超量储存、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采购、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单位要加强旅客进站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