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
(四)规范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配送
1.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配送工作。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负责向辖区内合法的零售经营者配送烟花爆竹,同时要与零售经营者签订销售剩余烟花爆竹回收协议,明确回收义务和价格。零售经营者必须向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采购和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留存2年备查,并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的产品必须加贴专用箱体封签并对每个小包装加贴防伪标签,各批发经营企业的封签和防伪标签必须送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备案,凡无封签和防伪标签或未经备案的一律按非法产品论处。
2.辖区内无批发经营单位或品种不齐全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可以从辖区外属本市的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并由批发经营单位负责配送。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期满销售剩余的烟花爆竹,由售出的批发经营单位按照协议回收。
(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加强对获准进入我市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以及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市。
四、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和种类规定
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市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种类作出如下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的规定:
1.限制燃放区域:由鹧鸪江路口-北鹊路-胜利西路-双冲桥-潭中西路-柳太路-革新路-城站路-新风路-柳邕路-航岭路-南环路-南环东路-鸡喇路-燎原路-西江路-学院路-东环路-胜利东路-跃进路-鹧鸪江路口环线构成的区域以及环线外200米所构成区域。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燃放点,市民可在燃放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点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商店、仓库以及柳江河面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