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照条例受理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确定运输路线,并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市区“禁行路段通行证”,对各城区执行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和时间的规定进行监督;受理燃放焰火申请,核发《烟花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处置废旧或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监管,凭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无照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审查。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对本系统企业或经营网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查处。
三、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数量与布点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超过8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通过招标确定。经招标确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禁止批发经营单位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条件、规范经营、属地监管”的原则,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认真做好零售经营点的布点审批工作,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数量,并将零售经营点规划、布点和安全审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规划、布点工作由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限放区内可燃放的点附近,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审批一定数量的、许可经营期限较短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以方便市民燃放时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