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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8日)停止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辞旧迎新是我国的民俗,为传承节庆民俗和传统文化,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让全市人民欢度春节。经研究,决定今年春节期间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市民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为防止发生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法律法规和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烟花爆竹的购销、储存、运输、燃放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为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的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管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供销合作联社等单位组成,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处理相关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县区、各部门监管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城市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依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以及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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