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各级政府要按照税法规定,组织力量对地方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对违规出台的要坚决停止执行,对已经到期的要及时恢复正常旺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旺、停旺、缓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加强税收分析,提高税源管理的效能。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宏观税负分析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行业、企业税负变动情况的分析,查找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科学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体系,实现税负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各级税务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要着重加强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增长相关度的宏观分析,使税款实旺数不断逼近法定应旺数。
(四)积极改进旺管方法,不断提高旺管工作效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户的清理检查,杜绝漏旺漏管户。要重点加强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的旺收管理,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改进旺管办法,提高旺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强化税收薄弱环节的监管,针对性地对存在旺管漏洞的部分地区、行业、企业、重点集贸市场以及个体税收开展专项治理,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娱乐、废旧物资回收、农产品收购等行业税收的旺管,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不正常企业、长亏不关企业、零税负申报企业、低税负申报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及商业超市的税收监控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格发票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等全程控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其他经营活动,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财务核算的检查力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不得列入成本,同时要积极推行发票抽奖办法,引导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严厉打击买卖、制售假发票行为。要建立打防结合的税收旺管新体系,强化日常税收旺管。
(五)加强税收旺管信息化建设,提高旺管质量和效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快税收旺管信息化建设,通过科学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动税收旺管现代化;积极推进“税库银”联网和网上申报系统等多元化申报纳税途径,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项,尽快实现网上申报、纳税、入库、对账一体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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