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二级或二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不含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1分;
(5)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记分2分。
7、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计算,年末记分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记分。
(二)记录具体要求
1、记录部门在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时,应当告知不良行为人。
2、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应当在认定不良行为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人名称、不良行为内容、记分情况、有关处理结果、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名称及编号、记录时间等。
4、因对不良行为记录错误需要予以撤销或更改的,由局建筑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政策法规处按照职责分工调查核实后报局领导批准予以撤销或更改。
(三)公示具体要求
1、对给予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年。
2、公示工作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当日完成。
3、公示内容包括受行政处罚人名称、违法行为内容、处罚结果、处罚决定书及其编号、处罚决定生效时间、公示时间等。
(四)记录保存期
导致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不良行为,其记录保存期为5年,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保存期为3年。
三、记录处理
1、因不良行为被记分超过10分不足15分者,记录系统将自动通知并警示不良行为人;记分超过15分不足20分者,由局领导或由局领导指定专人约请不良行为人谈话予以训诫并要求整改;记分超过20分者,建筑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建设局组织的自费培训,强制学习建筑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2、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从业资质或资格审查、年检、资质升降、经营范围增减、资质或资格证书吊销、从重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外地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办理入深登记的依据。不良行为记分在年检中所占权重,由市建设局在年检时根据当年全市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