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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深建字(2002)98号 2002年12月9日)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以下简称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活动,预防、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职责分工
  局有关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应当对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载入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档案。记录工作分工如下:
  1、对进行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由局政策法规处记录。
  2、对其他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局政策法规处报局领导签署后予以记录。
  3、对责令整改的不良行为,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部门进行记录,同时将建筑市场主体(单位)的不良行为报局建筑业管理处备案,将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个人)的不良行为报局科技教育处备案。其中,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应同时抄送局质量安全管理处。
  4、对其他不良行为,由认定的部门报局领导签署后予以记录,同时报局建筑业管理处或局科技教育处备案。
  二、记录、公示规则
  (一)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记分制
  1、对给予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分1至5分。
  2、对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不良行为,每份整改通知书记分1分。
  3、对其他不良行为,依据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每次行为记分1至2分。
  4、建筑市场主体因不良行为被记分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等记分;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被记分的,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同等记分。
  5、不良行为被移送行政处罚的,待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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