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协调单位:市总工会、市政府办公厅。
(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工作内容
(1)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按照评选办法和标准,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加强宣传,营造建设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社会氛围。
(2)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引导职工自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3)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对留在已改制企业工作的人员,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
(4)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指导企业因企制宜依法、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内容,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所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需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报当地总工会备案。集体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改革改制企业及时调整或重新签订。
(5)要理顺和处理好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企业科技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工;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等关系,实现各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相关人的互利共赢。
2.参与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
负责协调单位: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职工民主管理机制
1.工作内容
(1)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2)在小企业集中地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基层联合职代会制度。
(3)深入推行厂务公开。落实厂务公开责任制,把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领导班子建设、经营者收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列入公开内容。逐步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先进管理制度,把厂务公开机制纳入企业的长效管理制度。
(4)工会参与企业改制领导机构和改制方案制定。企业改制和破产方案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