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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自治区文化厅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备案。
  第七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市文化部门申请重新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向市文化部门提交开办娱乐场所的书面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除提交开办娱乐场所的书面申请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人代表及其他负责人没有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步:市文化部门就申请人书面声明向当地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配合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步:市文化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申请地点进行实地检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地点建筑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步:市文化部门经审核申请的有关材料及申请地点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市文化部门举行听证会,并按听证会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没有异议的,由市文化部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步:申请人取得市文化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到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意见书,到市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到市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六步: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卫生、环保批准文件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钦州市区娱乐场所的管理。
  文化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牵头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证照检查,配合文化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娱乐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噪声超标违法行为。
  建规部门负责娱乐场所周边市容环境的整治,查处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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