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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娱乐场所是指在钦州市区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包括带ktv包厢、苏荷(hi吧)项目、有卡拉ok演唱项目的酒吧、茶吧、电子游戏室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四条 设立娱乐场所必须有场所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地址和业务范围,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等。
  第五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六)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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