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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宣传动员、组织所属单位和本辖区的私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以及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适龄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推动志愿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 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批准设立的采血点的设置和流动采血车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
  第八条 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
  各级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
  各类学校应当向在校学生宣传血液生理常识和献血的科学知识。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相关的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九条 设立钦州市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献血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专项投入;
  (二)国家规定的采供血成本收入的部分收入;
  (三)单位、团体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款项。
  钦州市献血专项资金由市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献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按本办法规定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用血后的偿还费用;
  (二)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经费;
  (三)本办法规定的对无偿献血的奖励费用;
  (四)无偿献血事业的其他专项费用。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鼓励社会志愿者为献血事业服务。
  第十一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依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
  (二)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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