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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和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本市公民及外地来本市的人员积极参加献血。
  第四条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领导本辖区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一)制定下达本辖区的献血工作计划,推动志愿无偿献血工作;
  (二)对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四)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机制;
  (五)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区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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