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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十七)认真贯彻执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各金融单位)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环保节约意识
  (三十九)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钦州日报、钦州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我市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经委、广电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积极组织参加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经委、科技局、教育局、科协等部门负责)
  (四十一)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各部门要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人事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二)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市政府办牵头,市效能办、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三)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夏季空调最低温度在26℃以上,冬季禁止用电取暖。开展办公区节能技术改造,办公室按人均2条30w光管设计安装照明设施等。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直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市政府办牵头,市效能办、机关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大力推进绿色建筑。从2007年起,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到“十一五”末,争取建立一至两个示范小区,以此带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达13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建设太阳能一体化建筑达35万平方米以上,使用浅层地能的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市建规委负责)
  (四十四)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执行上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办牵头,市财政局、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
  (四十五)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形成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级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部署和监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审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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