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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抓紧编制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市统计局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在县区统计部门设置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市编办、统计局、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快制定节能减排有关制度。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经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2008-2010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划,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工作,研究制订节约奖励、超定额惩罚试行办法,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加强对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和评估,将监测结果和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2008年年底前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与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减排作用。对不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环保局、建规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四)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各有关部门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和污染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及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市有关部门要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依法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
  八、完善政策,形成鼓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五)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定价原则,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对列入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按工业用水价格两倍征收;对自备水源的单位全面强制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放费由目前的0.63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按照略高于治理成本原则,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灵山县、浦北县县城在“十一五”后期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立方米;市区、钦州港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2008年底前按原则上不低于0.8元/立方米的标准调整到位,垃圾处理费开征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元/户·月。(市物价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规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本级财政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市本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物监管体系建设等。从2008年起,市级预算安排适当资金支持节能减排,以后每年视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加。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加强和改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的征收管理。充分运用墙改基金贴息补助的政策手段,鼓励和支持利用页岩、煤矸石为原料,采用一次码烧隧道窑先进工艺技术开发生产非粘土空心制品;大力扶持利用石渣、建筑垃圾和工业废弃物作原料,采用年产规模3万立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的先进成型设备开发生产砼空心砌块和轻质墙板。对现有砖瓦企业轮窑改隧道窑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偿办法,加快砖瓦行业科技进步,逐步实现砖瓦企业转产多孔砖和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淘汰实心粘土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市财政局、经委、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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