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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紧制订出台《钦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严禁高耗能投资项目分拆申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须有替代削减方案,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和核定制度。对没有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以及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没有环境容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环保局、建规委、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建立完善企业节能减排台帐,对重点污染企业和耗能企业,要督促其建立完善企业节能减排档案资料;对关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要及时完善手续,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上报。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推进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编制减排年度计划,加强对铁合金、电力、建材、化工、制糖、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污染行业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完善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减排设备检测。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手段,提高重点企业减排管理水平。通过企业出资以及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2008年全面建成我市国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实现对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源排放的在线实时监控。(市环保局、经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电网调度,确保钦州燃煤电厂清洁、环保的发电送出;进一步落实需求侧管理节能措施。在钦州网区电网建设和客户工程中,严格控制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进入电网。大力推广使用节能高效型供用电设备,应用节能变压器、可控电抗器等新型动态无功补偿技术和avc、vqc技术,提高无功电压调控水平,降低线损,提高配网节电水平。提高线损分压、分线、分片、分台区管理水平。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服务,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力供应方案,在电力供应出现紧张状况下,首先保证人民生活用电,其次供应低耗能低污染企业用电,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轮流用电;深挖企业节能降耗潜力,供用电双方要加强节能降耗管理,提高供用电设备利用率,减少“大马拉小车”;加强用电侧无功管理,提高用电侧功率因数,减少输配电损耗。(钦州供电局、市经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0年,全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15%。新建建筑严格按照相关节能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至少采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如不能采用必须写明理由,经审核上报批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从2007年起,凡是按节能标准设计的建筑,必须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建筑节能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设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每年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市建规委、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市交通局、建规委、经委、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质监局、经委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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