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节能减排措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但部分地方、部门和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难度较大。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方向,作为优化经济结构的一个标志,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标准,放到更加突出位置来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抓好节能减排责任的落实和执法监督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数据。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强化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长汤世保任组长,副市长黄洲、傅昌波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工业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市经委负责,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