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和加油站的改造分别执行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企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和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企业标准,中石化《〈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和设施补充规定》(shq003-2001)、《〈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shq002-2001)企业标准。
(四)车辆清洗维修
市乙醇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车辆清洗工作。组织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汽车数量及工作时限,推荐一批具有一、二类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负责车辆清洗及对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并组织供应易损配件。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推荐的车辆维修企业名单,并报自治区乙醇办备案。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乙醇汽油之前,建议到推荐的汽车维修企业对油箱、油路进行清洗。车辆清洗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五)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
1. 由市乙醇办、市交通局、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组织,逐级培训有关技术人员。技术培训的重点是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业务骨干,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车辆定点清洗维修、加油站及从事加油站改造企业的从业人员。
2. 由市乙醇办、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通过加油站向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发放《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常识》、《车用乙醇汽油驾驶员使用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
(六)市场监管
市乙醇办要组织市经委、商务、工商、质监、物价、交通、公安、税务、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规范管理。
1. 生产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市质监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产品质量监管。
2. 流通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市乙醇办组织,市商务、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油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3. 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市交通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车辆清洗质量和服务的监督与管理。
4. 价格管理由市物价部门负责,重点加强车用乙醇汽油批零价格、车辆清洗维护价格的监督与管理。
5. 产品质量和计量监督由市质监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负责,重点加强车用乙醇汽油零售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6. 社会监督由市乙醇办会同市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种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开设举报窗口,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七)安全监督与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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