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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11月中旬,开始进行加油站改造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换发、办理证照。
  2007年12月15日前,加油站改造验收工作结束,全市开始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四、工作内容
  (一)产品的生产与供应
  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划和要求,全市推广使用的调配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的变性燃料乙醇由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调配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组分汽油由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提供。
  (二)调配中心建设与加油站改造
  1. 调配中心建设。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在本市首期各建成一座调配中心,其中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建设的钦州油气调配中心(2×500m3乙醇罐)计划在2007年11月15日竣工,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建设的钦州广明油气调配中心(700m3乙醇罐)计划在2007年12月10日竣工。
  2. 加油站改造。为保证按期向社会供应质量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本市境内除军队以外的其他所有加油站(含各单位内部加油站)必须按照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企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各加油站业主自理。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改造由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负责,中石化系统所属加油站改造由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负责。其他社会加油站(含各单位自用加油站)的改造由市乙醇办统一组织。各县区的改造工作由各县区组织实施,市区的改造工作由市乙醇办组织实施。市乙醇办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加油站改造的施工单位,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负责加油站改造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全市加油站改造验收工作由市乙醇办组织市发改委、经委、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消防支队、环保局、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具体实施。经验收确认合格后,市乙醇办出具批件准予其储存、经营或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单位持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手续,将原经营“普通汽油”改为“车用乙醇汽油”。对加油站改造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准储存、经营或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三)技术规范和标准
  1. 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国家变性燃料乙醇标准》(gb183500-2001)。
  2. 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执行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企业标准。中石油企业标准(q/sy48-2002),中石化企业标准(q/5hr010-2001)。
  3.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标准执行《国家车用乙醇汽油标准》(gb1835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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