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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钦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一)建立领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特困居民家庭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对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按照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级负担的比例,安排好本级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规定使用其他可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并根据资金来源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情况,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逐步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各县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不断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评议、公示、审批等环节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监督,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健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服务
  各县区要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完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选配政治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的人员充实管理队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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