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保障资金来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资金来源主要是: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2.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的负担比例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⒊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安排的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⒋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各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自治区确认的补助对象人数和规定的年平均最低补助水平计算,所需补助资金按桂政办发〔2007〕2号规定由自治区负担50%后,其余50%由市财政按县15%、市辖区20%比例负担,其余由县区财政负担。县区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保障范围所增加的支出部分,由县区自行解决。
市补助资金主要考虑各县区贫困人口数、农村特困户、财政预算安排数和实际已保障低保人数等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一是按4%的比例乘以县区农业人口数(以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计算该县区应享受农村低保人数,并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调节系数。农民人均纯收入每高于市平均水平100元,降低享受低保人口比例0.1个百分点;每低于市平均水平100元,提高享受低保人口比例0.1个百分点;提高和降低的比例不超过0.5个百分点。此项因素权重为60%。二是以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村人口数为基数,此项因素权重为20%。三是县区财政配套到位率,此项因素权重为10%。四是县区已保障的低保人数,此项因素权重为10%。
(二)保障资金管理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核算和拨付。县区民政主管部门也要设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
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或月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进度将资金从县区财政部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划拨至县区民政部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由县区民政部门支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