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我市户口的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上年家庭可核算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按五保供养政策标准执行,不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2007年各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平均补助水平每人不得低于200元。2008年-2010年,低保待遇月均补差标准按年依次分别达到25元、30元和35元。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可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能低于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助水平。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 (扶)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不含形成遗产的抚恤金)和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灾救济款(物);
7.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支出之后的收入;
8.其他应计算的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5.计划生育奖励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费;
7.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2.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而不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