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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钦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钦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钦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钦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的思路,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科学制定保障标准,突出保障重点。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3.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原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4.坚持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适时增加、减少或停止保障待遇。
  5.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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