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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
  2.年休假。在本局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合同工,适当照顾休假,休假期为正式职工休假期的一半,即: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休假3.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休假5天;工作满15年以上的休假7天。
  合同工在年度内,累计事假在20天以上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3.探亲假。经市局批准使用,且在本局工作1年以上的合同工,可以参照正式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执行。
  4.婚假。合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3天的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合同工,另增加晚婚假12天。
  5.产假。已婚的合同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相应的产假。
  6.丧假。合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假期。合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其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合同工在休年休假、婚假(晚婚)、丧假、产假(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奖金不变;早婚、早育的合同工休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不变,但奖金停发;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不变,但奖金停发。
  (二)病假、事假。
  1.病假。
  (1)合同工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0%;满5年不满10年者为70%;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80%;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90%;满20年以上者为100%。
  (2)合同工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者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0%;满5年不满10年者为55%;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60%;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65%;满20年以上者为70%。
  2.事假。合同工的事假待遇暂按每年累计给假15天掌握,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15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应扣发的工资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应扣发工资=月工资总额÷应出勤天数×超规定的事假天数
  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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