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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2007年6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福利
  (一)月工资。受聘的第一年月基本工资500元。以后工作每满2年,晋升一档基本工资,每一档月增资20元。
  (二)津补贴。每人每月382元的津补贴,其中:
  物价福利性补贴52元;
  水电补贴50元;
  交通费补贴50元;
  通讯补贴80元;
  午餐补贴150元。
  (三)奖金。月度奖金每人每月250元;年终奖金人均1000元。
  (四)其他福利。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和国庆等节日加菜费及清凉饮料费计发标准分别为500元、600元、200元、500元、250元;实物比照正式干部职工的标准发放。
  二、社会保险
  依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为合同工建立各种社会保险,按期为他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
  三、假期待遇
  (一)合同工依法享受休息、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1.法定节假日。合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加班费按《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的比例计发,即: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原则上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原则上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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