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律己,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三)在本专业或岗位有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熟悉本专业或岗位情况和动态;
(四)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如期完成受托相关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师资库人员年龄可延长至55周岁)。
第九条 入选专业人才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2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须填写《南宁市国税系统专业人才库入选申请(推荐)表》,并报送相关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局专业人才库各类考评组考评、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入选专业人才库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入选专业人才库的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补充更新,一般通过市局相关科室或基层单位推荐、专业人才库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确定入选人员。入选自治区国税局人才库的人员直接入选市局人才库,对入选市局人才库的人员市局发给《南宁市国税系统专业人才库资格证》。
第四章 人才库的管理和人员待遇
第十一条 对专业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对各类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考核标准根据各年度市局工作实际确定,同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年度考核、调整工作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对保留在人才库的人员重新核发《南宁市国税系统人才库资格证》。
第十二条 市局建立专业人才信息库,收集入选专业人才库人员的学历、业务专长、工作业绩等有关信息及人员变动情况,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入选人员电子信息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人才库实行资源共享、统筹安排、均衡使用。抽调人才库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市局人事教育科必须书面通知被调用人员所在单位。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保证人员及时到位,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入选人才库被调用人员在调用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其职务、工资和福利待遇,其在调用单位的工作经费由调用单位负责解决。被调用人员在调用期间,应当服从命令听指挥,认真负责地完成任务。对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听从指挥的人员,取消其人才库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