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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休假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休假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6日)


  为加强干部职工假期使用管理,完善各种假期的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就干部职工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事假、丧假和学习假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
  (一)年休假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年休假办法》(桂发〔1991〕24号)有关规定,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休假7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休假14天。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奖金不变。
  (二)休假计划。各单位(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征求干部职工本人的意见,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各单位(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落实,不得无故取消干部职工的休假。休假期内,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休假的同志参加日常工作。
  市局中层领导(含县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休假计划要报市局人教科备案,一般干部的年休假计划由各单位(部门)备案。
  (三)年休假的审批。中层正职请年休假,须将“请假单”和“各种假期使用登记卡”交市局人教科审核登记后,再呈市局局长审批;中层副职请年休假,由所在单位(部门)正职领导审批后登记备查;干部职工请年休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登记备查。
  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如有特殊原因,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可顺延1年使用。
  二、探亲假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即周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得分期使用。
  (一)境内的探亲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的有关规定,工作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每次20天;如果两年合并使用的,假期45天。已婚后又离异的,不能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女职工到配偶地生育,在享受3个月产假期间,已和配偶团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5.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二)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待遇。根据国务院侨办等5个部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有关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
  1.探望配偶的,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干部职工在休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境外医疗费自理),但奖金停发。应扣发的奖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应扣发月(年)度奖金=月(年)度奖金额÷应出勤天数×休假天数
  (三)休假的审批。
  1.中层正职请探亲假,须将“探亲假请假单”和“探亲假期使用登记卡”交市局人教科审核登记后,再呈市局局长审批;中层副职请探亲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探亲假请假单”和“探亲假期使用登记卡”交市局人教科审核登记,再呈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2.各科室、中心、车购办干部职工请探亲假,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探亲假请假单”和“探亲假期使用登记卡”交市局人事科审批备案;基层局干部请探亲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登记备查。
  三、婚假、产假、丧假
  (一)婚假、产假、丧假待遇。
  1.婚假。干部职工结婚,可享受3天的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干部职工,另增加晚婚假12天。
  婚假原则上在登记结婚后1年内使用,因特殊原因未在此期间使用的,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可顺延1年使用。
  2.产假。已婚的干部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相应的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3.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假期。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其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干部职工在休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奖金不变。
  5.不符合晚婚晚育的干部职工,休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不变,但要扣发奖金。应扣发的奖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应扣发月(年)度奖金=月(年)度奖金额÷应出勤天数×休假天数
  (二)婚假、产假、丧假的审批。
  1.中层正职请假,须将“请假单”交市局人教科审核登记后,再呈市局局长审批。
  2.中层副职请婚假、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登记备查;请产假的,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将“请假单”交市局人教科审核登记后,再呈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3.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登记备查。
  四、病假
  干部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批准转院的,出具指定医院的证明)。
  (一)病假期间的待遇。
  1.工资待遇。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3.奖金。年度内累计请病假21天(含)以内的(不含公休假日和节假日),不扣发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超过上述规定的病假时间,应扣发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应扣发的奖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应扣发月(年)度奖金=月(年)度奖金额÷应出勤天数×超规定的病假天数
  (二)休假的审批。
  1.中层正职请病假,须将“请假单”及“各种假期使用登记卡”交市局人教科审核后,再呈市局局长审批;中层副职请病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登记备查;一般干部职工请病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登记备查。
  2.干部职工请病假,年度内累计请病假21天(含)以上的(不含公休假日和节假日),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局人教科备案。
  五、事假
  (一)事假期间的待遇。
  1.工资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职工事假待遇问题的复函〉》,每年事假累计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15天以上的时间按超规定的事假天数扣发工资。应扣发的工资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应扣发工资=月工资总额÷应出勤天数×超规定的事假天数
  2.奖金待遇。干部职工请事假,按请假天数扣发奖金。应扣发的奖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应扣发奖金=月度(年度)奖金÷应出勤天数×事假天数
  (二)事假的审批。
  1.中层正职请事假,须将“请假单”和“各种假期使用登记卡”交市局人教科审核登记后,再呈市局局长审批;中层副职请事假,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将“请假单”和“各种假期使用登记卡”交市局人教科审核登记,再呈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2.一般干部职工请事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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