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时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受托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专人负责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门前三包”督查考勤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管理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单位以及管理单位的失职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及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园林、工商、市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不力的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取消其年度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不服从责任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