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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5]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及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商业步行街、广场等地区的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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