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涉密类或已过解密期的税收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由计征科牵头办理)
(四)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干部人事考核、任免等情况。(由人教科牵头办理)
(五)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的立项原则、立项程序、招投标采购及结果;预决算情况和审计情况;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由财务科牵头办理)
(六)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培训、奖励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办理情况。(服务中心、人教科牵头办理)
(七)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由征管科牵头办理)
(八)其他事项。(相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积极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征管科: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办公室:负责国税网站、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办税公开内容的归类编辑和文稿组织。
法规科:负责本级机关制发的涉税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会签;负责对本级机关涉税政务公开项目的审核、把关。
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国际税务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等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应公开的内容的整理、审查。
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监督,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评估办税公开的效果。
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要求。根据公开事项的特点,本着灵活、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通过我局在南宁电台开设的《国税快递》、在广西电台开设的《国税之声》等渠道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充分发挥国税网站发布政务信息主渠道作用,辅之以其他新闻媒体、通告简报、办事手册等,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