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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2007年5月9日)

  第一条 为在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办税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根据上级机关有关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 全市国税系统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第五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机关和系统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的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公开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公开事项及责任部门: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以及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受理程序、承诺时限和审批结果。(由法规科牵头办理)
  (二)税收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由征管科牵头办理,办公室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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