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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税务代保管资金用于支付拍卖费、保管费时,依据的支出凭证包括: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收据联);拍卖(或保管)单位收取拍卖费、保管费的相关单据;支票存根联;其它凭证。

  3.账户资金支付的时限要求

  计会人员凭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相关支出凭证,在当天或次日办理税款缴库或其它支付手续。

  三、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要求

  1.总账科目

  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核算设置“暂收款”、“保管款”2个总账科目。

  2.明细科目

  “暂收款”总账科目下按照纳税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银行存款和现金2个明细科目。

  (二)记账凭证的编制

  会计人员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当实际收到各类代保管资金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代保管资金作为税款缴入国库、退还缴款人及其他当事人、支付拍卖费或保管费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

  (三)凭证装订要求

  1.税务代保管资金收付凭证要求按月装订,月内分别按上、中、下旬整理装订。

  2.旬内凭证按收入凭证、支付凭证的顺序装订,其中:

  收入凭证的装订顺序: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记账联);其他收入凭证。

  支付凭证的装订顺序:记账凭证;税收缴款书等完税凭证(或复印件); 《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收据联);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或拍卖(或保管)单位收取拍卖费、保管费的相关单据;支票存根联;其它凭证。

  3.开户银行提供的账户余额对账单与收付凭证同时装订。

  (四)账簿管理

  1.各会计核算单位依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总账、明细账和现金登记簿。

  2.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的账簿格式统一采取订本、三栏式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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