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一式两联,具体受理部门留存一联,另一联由计会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凭证保管。受理部门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传递给本级计会部门。
2.《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的填制要求及限期限额要求
税务机关凭《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需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为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统一由税收计会人员开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现金方式缴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计会人员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在收据的备注栏加注“交纳现金”字样。税务代保管资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限期限额要求为:市(县、城区)区内当天完成(如当天因特殊原因无法将税务代保管资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应于次日上午12:00前办结),边远地区必须2天内完成,限额为2000元以下(含2000元)。税务代保管资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凭证(如:银行进账单或支票存根联等)需作为资金收入的原始凭证装订保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计会人员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在银行进账回执联上加注“已开收据”字样。
(三)账户资金支付的业务要求
1.《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的传递要求
《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一式两联,申请部门留存一联,另一联由计会部门作为会计核算凭证保管。《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经计会部门核实、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由申请部门将《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传递给本级计会部门。
2.账户资金支付所依据的支出凭证要求
(1)税务代保管资金作为税款缴入国库时,依据的支出凭证包括: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收据联);其它凭证。
(2)税务代保管资金退还缴款人或其他当事人时,依据的支出凭证包括: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收据联);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等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要求领取现金的个人必须提供);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支票存根联;其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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