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12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稽查局、县局:
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计划征收科反馈。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职责
(一)征收、管理、稽查部门的职责
1.向当事人依法制作、送达相关税务文书;
2.填制、收集、审核、传递《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其它相关原始凭证;
3.设立税务代保管资金备查账;
4.其它相关职责。
(二)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1.收集、提供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通过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2.通过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变更、撤销手续。
3.其它相关职责。
(三)计会部门的职责
1.填制、收集、审核相关原始凭证;
2.办理资金收付及账户资金余额核对;
3.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
4.负责各种报表、信息的统计和编报;
5.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日常管理(包括开户许可证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账户年审工作等);
6.其它相关职责。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使用要求
(一)账户的使用范围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付,不得将税款或《办法》规定的税务代保管内容以外的款项作为税务代保管资金,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进行收纳、缴库。
(二)账户资金收取的业务要求
1.《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的传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