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办理本地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缴税工作的管理
(一)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在办理本地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时,先将企业会计核算方式设为非独立核算,暂不做税种登记,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机构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设置。如果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独立核算,实行单独缴税的,由纳税人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出具的企业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将审批同意的企业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证明材料及修改问题反馈单,反馈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
(二)办税服务厅根据城区局提供的问题反馈单进行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修改及税种登记信息的录入,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办理跨区迁移手续。
四、关于资料移送及发放审批结果工作的管理
(一)办税服务厅每日定时与城区局移送涉税的待批文书,城区局资料员签收领取资料之前应认真审核每一份资料是否按规定准备齐全,发现资料不齐的,应当场退回办税服务厅补齐资料,资料签收后发现资料不齐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补齐资料。
(二)城区局对资料接收员的资料接收质量进行考核。
(三)城区局的各种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文书由各城区自行发放。
(四)城区局审批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批文,由出具批文的单位向纳税人送达,不再交由办税服务厅送达。
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手工开具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工作的管理
(一)由城区局在规定时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领购(手工开具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进行清理。
(二)城区局进行清理完毕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办税大厅申请领购(手工开具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票种核定的情况进行发票发售。
六、关于新办证纳税人未作税种登记发票发售工作的管理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购买发票的,办税服务厅根据其税务登记证上经营范围的内容来判断,有国税经营项目的,可以向其发售普通发票(百元版)2本;没有国税经营项目的,不能向其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