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汇总阶段。
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审计、财政、教育、农业、监察、金融等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认真做好本市农村“普九”债务的审核汇总工作,由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政府印章后,于2008年6月上旬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计认定阶段。
由自治区审计厅组织中介力量,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报表及事项进行审计认定。各县(市、区)依据自治区的审计认定结果,调整相关事项和债务数额,进行债务锁定,并将调整后的汇总报表资料再报各地级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认定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审计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报告,要求于2008年7月底前完成。
(五)分析总结阶段。
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经审计认定的全区农村“普九”债务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建立我区农村“普九”债务情况数据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汇报清理核实情况,制定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实施办法以及建立制止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管理机制等,要求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
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确保债务情况真实可靠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管理的体制要求,经审核确定符合公共财政原则的债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化解,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范畴。偿债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的办法,即年度偿债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全额筹集,汇入自治区财政实时监控的特设专户,对银行贷款、工程欠款、设备购置等债务按债务人发出的偿债通知,由县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债权人。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学校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在审计认定过程中,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化解债务专项补助资金时亦酌情扣减相关单位的补助款项;对债务虚假情况严重的县(市、区),取消其享受自治区财政化解债务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在债务清偿后,对审查发现有套取、挪用资金或错付、多付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要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