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坚持严格管理、优化配置、公平公开、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第四条 按照集中征收、统一管理的要求,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办理。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与其他税收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建立前台窗口采集数据与后台管理数据共享制度,加强与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和税政法规等部门的业务衔接,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逐步推行“大一窗”服务模式,将税务登记、综合服务、发票发售、申报纳税等业务统一在一个窗口办理。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由综合受理组、数据处理组、纳税咨询服务组组成。
第八条 综合受理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涉税事项;
(二)发票领购簿发放、发票领取、发票发售、发票收缴、发票盘点、发票领用计划等发票相关涉税事项;
(三)受理纳税申报、报税、四小票数据采集、认证、税款征收、申报资料接受、相关数据审核以及个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审核和税款征收等相关涉税事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减免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接受和受理,与前一份文件第四项第四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