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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1.证明货物销售收入实现应取得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应利益体现、结算方式、财务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证据。

  2.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证据:

  (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收集已进行税务登记的资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收集其相应资料。

  (2)未办税务登记的,收集其工商登记资料。

  (3)被查对象为自然人的,同时收集能确认其身份的资料。

  (4)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集出口企业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第四条 税源(征收)管理部门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程序:

  (一)在评估和管理中发现符合应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的,应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 纳税评估 税源监控 税务稽查 “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南市国税发〔2007〕239号)中的“具体联动工作流程”规定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二)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移送有关涉税事项时,应制作《移送稽查通知书》,写明移送的主要事项并附送有关资料。征管、稽查部门应完善移送资料交接手续,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畅通。

  (三)稽查部门应建立《移送稽查对象登记台账》,按接收时间顺序记账,《移送稽查通知书》由综合选案部门存档备查。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时间、移送单位、移送编号、移送稽查对象名称、性质、安排检查任务通知书编号。

  (四)稽查实施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05〕195号)实施检查,稽查部门的工作时限:

  1.相关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2个工作日初步确认是否同意进行案源登记;

  2.相关稽查局稽查实施部门进行稽查任务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任务分配;

  (1)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2)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3)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人员需填制《申请延期检查审批表》,经市局领导批同意后,方可顺延。

  3.各稽查局审理部门在检查实施环节完成检查工作和由稽查实施人员在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的同时提出稽查建议,审理部门在接到《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后1个工作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05〕194号)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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