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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2007年9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 “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 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

  (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

  (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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