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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低位水池容量,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水池池壁光洁、不渗漏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三)水池建筑材料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四)泵房、水泵机组布置合理,方便维修。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属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由组织验收的部门通知市自来水公司和市卫生防疫站参与验收;其它工程由市自来水公司会同市卫生防疫站组织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市自来水公司会同市卫生防疫站发给由市城建局和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对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审查合格的,补发《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加压泵不得擅自与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在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水泵直接从自来水供水管网内抽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处于市区供水管网压力正常,而局部配水管网管径不足地段的用户,应采取更新管道,扩大管径办法改善供水,对用水高峰期确不能满足用水的,用户可建造高位水池,但不准安装任何抽升设备。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楼宇或其他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 产权单一的楼宇或其他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责任人;
  (二) 设有管理机构的住宅小区和楼宇,管理机构为责任人;
  (三) 未设立管理机构且所有权关系较复杂的住宅小区、综合楼宇,所有住户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二) 制订保洁制度,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清洁,并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定期清洁、消毒、维护等工作,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三) 发现二次供水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设施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市自来水公司采取措施;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应进行妥善处理,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市卫生防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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