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4]156号)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安全供水,保障市区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蓄水池以及管道、阀门、泵房、水泵机组等。
第三条 凡属市区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则、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管理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市区二次供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所属的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是市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所属的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或建造楼高15米以上的单幢楼宇时,均应规划、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市区建成区内楼宇或其他建筑物,应配套而未配套二次供水设施的,应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设计图纸,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属高层建筑的,由市自来水公司会同市卫生防疫站共同审核;属小区配套或多层建筑的,由市自来水公司直接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和管道、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