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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六)改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法定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授信的探索,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同时,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
  (七)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资金贷款难问题。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八)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市内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自身的信誉。
  (九)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支持力度。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加强技术培训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基地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十一)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创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注重树立品牌,着重打造“生态品牌”、“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对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认证的“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十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摊派和组织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统一购入、储存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自用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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