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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三、实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
  (一)简化登记手续。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社),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不从事营利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桂民发〔2003〕146号和河政办发[2003]160号办理)。有关部门要热情服务,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二)逐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支农资金要根据形势发展的变化,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为重点,逐步加大财政的扶持力度。从2005年起,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的可能,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初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注册登记、合作知识培训、打造品牌、农产品营销和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奖励等。各级各部门对于上级和本级安排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同时要完善报账手续,认真加强监督管理。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项目可直接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支持和帮助,实现多种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四)各级税务部门对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按规定给予减免等优惠政策。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种植、养殖小区,发展花卉、苗木、渔畜业以及从事农产品流通,用于种植、养殖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只要不建永久性建筑,视同农业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农产品初加工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依法采用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属农业产业化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农产品加工园区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从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调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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