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农民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运行机制,组织类型要突出专业,因地制宜,不强求统一模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不得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制命令、强行捏合,更不能以各种行政手段干扰、刁难乃至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民主管理、照章办事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按照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要定期向全体成员通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应当明确发展目标,规范运作程序,载明组织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原则、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数额及缴纳办法、盈余和亏损处理办法、提留公共积累资金的规定、机构组成和职责、议事规则、表决方式、合并(分立)和终止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必要事项。
(四)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成员服务作为基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开展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及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建立一个组织带动一片农民的作用。同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实现农户与市场的对接和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五)盈余返还的合作制分配方式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于年度可分配盈余,在提取必要的公共积累以后,可以按照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和按成员股份进行分红。成员中身份股与投资股的权属比重与章程所规定的利润返还总额和投资股份分红总额的比例相一致。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成员分配。
(六)紧密利益关系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资金合作或劳动生产合作为纽带,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带动力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还要通过合作经营和共同积累,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设施水平,并向二、三产业延伸,增强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订立合同或建立各类企业,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