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5]45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农业局《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桂政发[2004]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以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的合作为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积累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培育竞争主体,提高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业对科技吸纳能力,培养、锻炼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促进农村文明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引导,强化服务,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朝着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创造,既要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多样化发展,又要坚持规范化的制度建设,防止一哄而上,避免“先发展后整顿、先兴办后关停”等现象出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侵犯农民的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不能改变农民财产所有权。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突破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的界限,实行跨区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