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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申请者填写《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申请书》,按要求提供各种附件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筛选,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自然基金办公室。
  第九条 由省自然基金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者,提交专家组评议。
  第十条 各学科专家组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等进行评审,以选人为主、选项目为辅,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由省自然基金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自然基金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 对已列入资助的人员,由省自然基金办公室与所在单位、申请者本人签订《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计划任务书》,明确各自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三条 鉴于青年基金的来源,对事业费由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属科研单位予以适当倾斜,其获资助的人员数不得低于总数的20%。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青年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周期、连续资助。省自然基金办公室根据计划任务书,分年度拨款。
  第十五条 青年基金经费的用途可用于新申报的项目,也可用于承担的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经费匹配,或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出版专著,参加学术交流等。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对青年基金资助的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1的专项配套。
  第十七条 被资助者在此期间不得调出本省或出国(一年以上),每年应向省自然基金办报送有关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并接受中期评估。资助期内所发表的论文、专著必须注明本项研究工作获得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的资助。
  第十八条 资助期满后,省自然基金办将依据计划任务书进行考核。部分人员可连续资助,但最多不超过两期。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权依据国家、省相关规章制度,对青年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自然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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