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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

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基金)的宗旨是: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安徽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贮备。
  第二条 青年基金的来源为:省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省科技厅科学事业费中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省财政其它专项资金以及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捐赠等。
  第三条 青年基金由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审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青年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青年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基础研究;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曾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在SCI、EI、ISTP检索系统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过论文。
  (5)能献身科技事业,具有坚韧不拔、勇攀高峰的精神,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对事业费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属科研单位,申请人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其它条件同(2)、(4)、(5)。
  第六条 已列入下列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青年基金将不予以资助:
  (1)“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国家级计划;
  (2)国家自然基金杰出青年科技基金;
  (3)中科院“百人计划”;
  (4)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
  (5)其它在支持强度、等级超过或等同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的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青年基金每两年集中受理、评审一次,由申请者所在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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