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基金委综合平衡后下文列项。
第十二条 列入基金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在我省境内的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国家级专家、科技与人才管理方面专家组成,特邀国内外著名科技专家或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基金资助方向及科研项目,其成员均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也可连聘连任,未重新聘任者则自动解聘。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省基金办代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省基金办对资助的项目实行一次合同,分年度无偿拨款,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截流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凡得到资助的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
第十八条 凡列入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创造条件,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以保护项目的如期完成。省基金委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及有关人士对项目的研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得到资助的科技人员,每年应写出科研进度情况书面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基金办。所在单位应对其科研能力、科学态度、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在资助期内,项目因故终止,或专家委员会认为该项目不适宜再进行下去,省基金办将停拨余款,提前终止资助,并检查已拨经费的使用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直至收回预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据财政制度有权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若发现基金使用不当或基金资助的项目有挪用及违反本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直至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由省基金委组织验收或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