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皖科计字[1995]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是为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以增加科技储备,培养跨世纪高层次科技人才而设立的。为确保基金的筹集、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本着广泛筹集资金,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基金专用于支持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培养和造就跨世纪优秀科技人才。
第四条 基金构成:安徽省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成立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其办事机构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挂靠安徽省科委。
第二章 资 助
第六条 基金设立“安徽省应用基础研究研究计划”。凡列入资助计划科技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2、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
3、献身科技事业,具有坚忍不拔、开拓创新、勇攀高峰精神和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
第七条 基金的资助办法是: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八条 资助的时间为2-3年,个别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根据省基金委编制的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书。
第十条 省基金办负责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报项目作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送请专家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