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项目答辩的时间及要求
  一等奖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20分钟,前10分钟为项目介绍,后10分钟为质疑答辩;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30分钟,前15分钟为项目介绍,后15分钟为质疑答辩。答辩应当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到会答辩。无正当理由(生病住院、因公出访等),项目第一完成人员不到会答辩的,取消当年该项目的奖励资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答辩的重大项目,若需要对该项目作进一步了解,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辩时间。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才有效。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的,由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第一次作出的评审结果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前,除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审委委员对评审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复议外,其它情况不予复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专业评审成员、评审委委员与被评审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在专业评审及评审委综合评议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评审相关记录由奖励办归档留存。评审委委员、专业评审专家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没有特别的理由,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评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异议期)向奖励办提出。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推荐奖励项目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公布项目的评审等级及未获公布的项目要求复议的,不属于异议范围,但允许获公布的项目完成单位在异议期内申请撤回,并可按规定次年重新推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